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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2011-10-12 09:37  

各市区质监站、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局部条文已修订,2011年版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切实做好新版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加强钢筋检测与验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钢筋进场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钢筋调直后(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除外)应按每批见证取样3个试件(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吨为一批)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进行检验并符合规范规定。

三、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应采用牌号带“E”的钢筋。上述普通或牌号带“E”的纵向受力钢筋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新版规范要求。

四、各检测机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应要求委托人员详细填写钢筋所用工程部位、抗震等级和检验项目,抗震和调直钢筋应在检测委托和报告中注明;检测报告中抗震钢筋指标包括强屈比、超屈比、均匀伸长率应有明确试验结论。

五、各质监站要加强用于工程的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强化钢筋进场验收,对检测项目达不到新版规范规定要求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报告,所代表批次的钢筋不得使用;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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