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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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日常工作制度
2009-06-02 23:15  

一、 总则

基建处是山东大学(威海)下属的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下设有三个科室:规划预算科、工程技术科、材料科。

二、基建处职工考勤制度

1、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勤。

2、严格执行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之内向科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向处领导请假,并报处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由基建处报学校审批。

3、无正当理由超假或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4、处内政治、业务学习、处长办公会议以及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5、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室,应实行告知制度,告知相应去向,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

6、凡属国家规定节假日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各科由科长负责考勤,每月将考勤表交处办公室汇总,年终作为个人评比、评奖、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基建处提高工作效率制度

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基建工作效率,推进基建处内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流程化建设,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机制,树立良好的团队形象,体现一流的精神风貌,加强基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实效性,防止空岗误事,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工作制度

1、基建处处领导班子党政负责人是主岗位,主管基建工作,处领导班子不能同时缺岗,出差及开会至少保持一人在岗;各科科长为科主岗位,主管科室工作,其他专业业务成员均是副岗主动协助科长搞好工作。

2、科长因故空岗时,必须提前向处领导汇报并向科里主要工程师做好工作交接。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主要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应当主动顶岗,同时报处领导,并做好纪录。

3、处领导以及各科室科长和主要工程师不能同时空岗。

4、处领导、科长及专业工程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列入基建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失职者,实行责任追究。

(二)、积极作为工作与限时办结工作制度

1、基建处每个职工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热情,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办理,能办的马上办理,难办的、有困难的事情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要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去办,不能拖延,特别是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

2、涉及其他科室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调,不能推诿扯皮。

3、按照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各科室要向交办方做出合理解释,并报处领导。

4、不积极作为、轻易否定交办事项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5、科室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在基建处全处公布,严格执行。

6、符合规定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立即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无故刁难,对于条件不完备的事项,要做出合理解释,并主动出主意想办法帮助解决。

7、对于需要协调其他科室的事项,主办科室要积极主动联系协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向交办方阐明理由,并保证办结时限。

8、按时限办理或无故超过办理时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9、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并将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领导。

四、基建处合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大学关于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规定》制定山东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小型室外工程、专业工程合同(协议)及其它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办法。

一、合同的签订程序

1、工程设计、勘察合同由规划预算科联系审计一起同设计方签订,处长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分管校长批复加盖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公章及法人章。

2、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由工程技术科经办,报处长审批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分管校长批复加盖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公章及法人章。

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材料科经办,报处长审批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分管校长批复加盖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公章及法人章。

4、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由具体当事人经办,并会同审计一起会谈,报处长审批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分管校长批复加盖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公章及法人章。

二、合同的发放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发放到学校财务处基建财务科、规划预算科、工程技术科、材料科等相关人员或部门,办公室留存以便查阅。

三、合同的管理责任:

1、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处档案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其他科室可以留存复印件,以备工作需要。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是否按有关规定与合同内容实施合同,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

3、工程技术科、材料科、规划预算科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分别办理有关设计和勘察费用、材料设备款、工程招标费用、工程款和监理费的支付事宜。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费用支付由当事人负责联系。

4、由于经办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合同重大失误;或者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合同实施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程工期、造成损失的,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基建处处务公开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精神,特制订基建处处务公开实施办法如下:

(一)公开的内容

1、对全校公开的内容:有关学校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单体基建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及有关部门批复情况和建筑方案设计情况。基建工程招标和设备材料招标的实施办法、投标情况及招标结果。工程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各施工阶段质量验收情况、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基建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本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执行情况及基建处廉政建设规定。

2、对本处公开的内容:本处行政办公费用、接待费用等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全处人员管理、经费管理、交通车辆管理等处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涉及全处干部职工业绩的考核办法,评优奖惩办法及有关考核评比结果。

3、对校外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材料、设备招标的内容、办法及招标结果。

(二)、公开的形式

1、需要向全校公开的内容,一般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再以书面形式向全校公开。

2、一般性的工作通过学校报纸、上网或书面形式公开。

3、对处内公开的内容,以处科长办公会议、全处会议、党小组会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公开。

4、对需要向校外公开的内容,主要通过社会媒体和主管部门建筑市场公示渠道进行。

(三)、公开的重点工作

目前,基建处处务公开的重点工作是基建工程施工招标和材料、设备招标。本项工作具体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材料设备招标办法》和《基建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四)、监督措施

1、凡涉及对全校公开的内容和对校外公开的内容,由学校财务、审计、招标办等部门监督执行。有关招标实施办法报请学校招标办批准后,进行有关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参与和监督。

2、凡涉及对本处公开的内容,由基建处直属党支部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代表,每年进行一次对本处处务公开工作的民主评议。

六、基建处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基建档案管理、完整、准确、及时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材料、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请示报告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各科室应主动整理交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处档案管理人员应督促各科室将有关文件资料的按时归档。

2、基建处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基建档案的立卷要求和整理形式、方法进行装订整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档案的存档和移交工作。

3、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热情,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档案整洁、卫生,做好保密和消防等工作,严格档案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4、为了加强对施工单位竣工档案资料移交的督促,无论大小工程,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注明“凡工程竣工后,每个施工单位必须预留5万元的工程竣工档案押金,待工程竣工,有关档案全部移交完,并经校和高区档案馆验收合格,处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后,押金7日内全部返还”。为了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理资料文件移交的督促,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承包合同时,必须注明“凡工程竣工后,每个监理单位必须预留1万元的工程监理资料文件押金,待工程竣工,有关资料文件全部移交完,并经校和高区档案馆验收合格,处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后,押金7日内全部返还”。签订具体工程及监理合同时办理,工程技术科、规划预算科全力协助办理。

5、本处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借阅有关档案必须登记,注明借阅时间,按时返还,有关图纸、文件、合同、请示报告、领导批复文件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处领导审批。

七、基建处公章管理规定

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基建处公章由处办公室负责。

2、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基建处直属党支部公章由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

3、各科公章由各科科长负责。

4、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请示、报表以及与其他单位的合同、协议等业务往来,须经处领导批准,方可盖基建处公章。

5、单据报销,或临时工工资,除执行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外,当事人签字并报办公室复核备案之后报请处长批准签字,加盖基建公章。

6、未经处领导或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加盖基建直属支部章、基建处公章,杜绝空白页上盖章。

7、经领导批准但没有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处长签字,需加盖直属党支部章或基建处公章的;经办人员要进行书面登记后方可盖章。

8、加盖科公章,需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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