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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2015-04-29 17:17  

山大审字〔2009〕7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学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工程项目建设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由学校审计部门统一组织的对工程项目造价及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学校审计部门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期评估阶段。具体包括:

(一)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二)工程施工合同审计

(三)设计变更的审计

(四)工程签证的审计

(五)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六)竣工结算审计

(七)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

(八)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二章 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第四条 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审计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概算等,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对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备案。

第五条招标文件发放前招标采购办公室须将招标文件送达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出具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书;

审计部门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如为复杂工程,还应参与现场勘察及招标答疑工作。

第三章 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

第六条审计部门审核施工合同并参与合同商务谈判。

第七条合同正式签定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须将合同副本转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计

第八条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批,审计部门以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九条审计部门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

第十条 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工程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会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变更中无定额可套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变更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参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见证,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封闭前应通知审计部门派员到达现场;自行封闭的隐蔽工程不予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签证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工程签证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签证中不适于套用定额的项目审定其单价,并出具工程签证项目单价审定意见书。

第六章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公司确认后上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初步审校验收,签署意见,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工程进度表”进行审计,将审计意见反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支付进度款。

第七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初审后,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施工单位填写的《审计承诺书》及时送交审计部门,以便审计部门合理安排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项目组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或者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审计部门按审计工作程序,将完成相关确认手续后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相关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第八章 大宗物资采购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所谓大宗物资,是指单项采购额度超过五万元的基建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办公室应事先将物资采购文件等资料送交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出具物资采购文件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审计意见书,修改、完善采购文件。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办公室将采购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等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积极协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处理索赔事件。

第二十八条 对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反索赔建议。

第十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认真做好对咨询公司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核并批准咨询公司编制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四)对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验收、关键部位和竣工验收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三)督促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章 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及时支付外聘单位或个人的跟踪审计费用。

第三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大审字[2004]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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