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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22-01-10 09:35  

 

 山

 

 

 

 

山大后字〔 2021 10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予以 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 12 24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 保证工程 安全和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教 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编制报审学校校园建 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立 项、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以及项目移交 和资产交付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 严格遵守基本 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四条  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 学校新建、改建、 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均适用本办 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协同配 合、分别实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 决策机构, 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议事决策范围内的事项进 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基本建设管 理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 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资产的校领导, 分管龙山校区(创新港) 建设的校领导, 纪委书记和威海校区、 青岛校区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分管基本 建设校区领导,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 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财务部、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公安处、基建部、后勤保障部、龙山校区(创新港) 规划建设办 公室以及威海校区基建处、青岛校区基建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 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基建部, 基建部部长兼任 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 议制定学校基本建设有关文件制度。

(二)负责组织审议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投 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负责组织审议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并报学校 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负责组织审议设计方案、建设方案, 并报学校党委常 委会审定。

(五)负责审议项目重大功能调整及造价调整数额在 100 元(含 100 万元)以上重大设计变更, 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 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负责审议学校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基建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 负责起草制定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牵头组织学校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 并统一上报教育部; 责济南校本部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职责。

第十条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基建处是所在校区基本建设的 职能部门,负责所在校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 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出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智 慧校园建设需求和指标, 参与项目前期设计及施工图审核确认, 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负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和验收, 配合 完成建设项目室外网络连通。

(二)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防范 廉政风险。

(三)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负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为校 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等提供依 据。

(四)财务部参与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负责建设资金的 核算管理, 编制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报告,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账手续。

(五)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校园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

(六)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和基本建设项目有关 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并牵头对基建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处)负责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 划和使用单位需求提出建设意见, 明确功能定位、建设标准, 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参与设计过程, 负责建设 项目竣工后的接收、分配与管理。

(八)公安处负责对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安防、消防、交 通等系统提出建设需求, 参与施工图审核确认, 出具书面反馈意 见, 负责施工期间的校园安全预防、监督、检查, 配合完成建设 项目室外安全系统连通。

(九)后勤保障部(处) 对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水、电、 暖、气、空调、通讯等条件保障系统提出远景规划和建设需求, 参与施工图审核确认, 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 现场的条件支持, 完成建设项目室外条件保障系统连通。

(十)龙山校区(创新港)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龙山校区(创  新港) 规划建设相关事项决策论证、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检查 监督等, 按照三重一大要求, 根据学校相关决策程序, 组织、 推动、落实规划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校园规划编制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行一校三地一体规划。

第十三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 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不得随意 变更。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 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 划为依据, 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以人为本的原则, 贯彻 环保、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 积极构建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编制校园规划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 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 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 把握节奏、教研优先。

第十四条  编制校园规划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 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 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校区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十五条  编制校园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全面地公开 相关信息, 充分听取师生医务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并组织专家进 行评估论证。校园规划方案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 报地方政府批准或备案, 在校内公开发 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 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 财务状况, 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 编制五年基本建 设规划, 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 经学校基 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 报教育部审 核。

第十七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 原则上可调整一 次,未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立项制度。根据建设资金来源 不同,分为项目审批管理和项目备案管理两种形式。

第十九条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 审批管理,按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审批, 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包括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 的建设 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备案, 获得批复 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形成建设意向的项目, 由基建部牵头, 委托 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 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实行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 度, 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应进行投资评 审,并出具投资评审报告。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可研报告和投资评审报告经学校基本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 并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后, 连同其他审批立项材 料由基建部统一报送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编 报项目建议书。学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或 教育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学校批准后, 可先行编制项目建议 书报教育部审批, 待教育部批复同意后, 再编制可研报告, 报教 育部申请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计划申请下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 建设项目,于本年度 5 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可研报告及相关文 件,并在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 3 年内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 在教育部备案 后,于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 5 年内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由基建部负责制定或修订。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 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 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 划)。

第二十八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 急需的建设项目, 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 设项目, 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建议计划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年度预期完 成情况, 于上年 10 月份编制,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 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 由基建部于上年 11 月前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年初计划依据上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 结合上年 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国家财政部门及学校确认的当年预算, 于当年 2 月编制, 经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后,由基建部于当年 3 月前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调整计划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于当年 10 月编制,并按教育部要求于当年 11 月前后上报教育部。

第三十二条  基建部(处)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计划管理, 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签订、 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工程保修等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或备案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和项目责任 制。学校主要领导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建部(处) 长负直接责任。基建部(处) 负责人是各校区建设项 目直接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校园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 询、社会审计及委托代建等均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有 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 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

(一) 基建部(处) 负责依据项目可研报告、使用单位提出 并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处)确认的具体建设需求, 征求学校 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 基建部(处) 根据招标方案评审意见, 负责组织相关 部门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经学校基本建设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 报政府部门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后的设计文件。

(三)《山东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由基建 部负责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施工、 材料设备等招标后, 由基建部(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二) 合同签订后, 送财务部和审计处, 作为资金管理、支 付工程款和审计的依据。

(三)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 基建部(处) 负责人是各校区建设项目负责人, 分管 副部(处)长、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施工组织和 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山东 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由基建部负责制定或修订。

(二)基建部(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和学校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 监理公司严格审核设计变更及签证, 备专职造价人员审核工程造价, 充分发挥监理公司的造价控制职 能。《山东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施细则》由 基建部负责制定或修订。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明确各方责任, 严格执行《建 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校园安全。《山东大学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由基建部负责制定或修订。

(四)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 精细谋划、合理组织, 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 延。

第四十一条  基建部负责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可以委托社 会机构审核)及报审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基建部(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 作。特殊专业工程项目按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基建部(处) 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保证工程质量; 按国家 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 监督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 工作。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是建设资金的管理部门, 依法严格管理 建设资金,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牵头制定《山东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牵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 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章  项目移交和资产交付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部(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移交。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 办理转固交付手续。

第九章  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基建部(处)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 收集整理 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相关单位。

    第五十一条  基建部(处)安排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保管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山东大学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细则》由基建部 负责制定或修订。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禁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 规定。

第五十四条  基建部(处)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设 负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纪委办公室(监 察处)和审计处分别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审计监督职责, 范廉政风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 计工作,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 维护 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接受 师生医务员工的监督。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根据有关规定, 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根据有关规 定, 结合实际情况, 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绩效 评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 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 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视情节轻重依据党内法 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按照国 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基本建 设管理办法》 (山大后字[2017]16 )同时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12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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